一、事项名称:行政复议
二、设定依据:设定依据的详细内容见“复议听证依据”栏目内信息条目“行政复议依据”。
三、申请条件:
1.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
2.有明确的被申请人
3.有具体的复议请求、事实根据
4.属于复议申请范围
5.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
四、办理材料:
申请可以选择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,除申请条件外,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违法,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。申请人在申请时可提出行政赔偿请求。
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,对不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的,不予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除不予受理、转送外,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。7日内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。
对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。
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,提出书面答复,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;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、适当。
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。
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情况复杂,经批准延长不超过30日作出。
对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,依法处理;无权处理的,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。
五、办理机构:安徽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
六、办理地点: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72号
七、办理时间:
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,对不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的,不予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除不予受理、转送外,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。7日内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。
对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。
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,提出书面答复,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;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、适当。
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。
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情况复杂,经批准延长不超过30日作出。
对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,依法处理;无权处理的,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。
八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九、联系电话:0551-64687719(传真) 0551-64678257
十、办理流程:行政复议流程详见“复议听证流程”栏目内容。